
关于《关于做好本市原“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以下是对其进行的详细解读:
一、发布背景与目的
- 发布背景:上海市曾在2002年推出“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简称“综合保险”),旨在为非上海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社会保障。然而,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全国社保制度的统一,综合保险制度逐渐暴露出弊端,如与职工社保无关联、不计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不算工龄等。
- 发布目的:为了解决综合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联合发布了该通知,旨在做好原“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相关后续工作。
二、政策适用人员
该政策适用于曾参加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达到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三、补缴政策核心内容
- 补缴对象和用途:参保人员可选择将尚未兑付的老年补贴资金补缴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补缴年限计算方法:补缴年限按照购买老年补贴凭证对应年度缴费额计算,即综合保险每一缴费年度购买老年补贴凭证的金额,占同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金额的比例进行计算,计算后记入相应缴费年限(四舍五入取整保留到月)。
- 已退休人员补缴养老金调整方式: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如需补缴需退还已兑现金额后按上述标准进行补缴。次月起养老金调整计算公式为:调整额=(退休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月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均工资)÷2×补缴年限×1%+补缴个人账户储存额÷养老金计发月数。
四、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后续解决方案
- 对于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可以通过单位就业或者灵活就业继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 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寻求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尽可能帮助其通过就业参保满足养老金领取条件。
五、资金转入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
- 补缴前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未兑付的年补贴资金将按比例分别转入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基金。
六、办理流程
- 参保人员需在退休前3个月通过指定线上平台完成申请。
- 社会保险部门核定补缴信息后,将相关信息发送至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完成资金征收与回传。
七、政策实施时间与有效期
- 该政策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八、合规提醒
- 企业应避免擅自承担非自身责任的补缴费用。
- 明确补缴相关操作边界,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以防劳动争议。
- 严格保护员工个人信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关于做好本市原“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为曾参加综合保险的参保人员提供了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会,并明确了补缴年限的计算方法、养老金调整方式以及后续解决方案等。该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