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实施办法》,国有股转持,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根据《实施办法》,国有股转持,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